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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旅行社承辦某大學系所學生去泰國旅行,其中一名學生阿寶是印尼籍的交換學生,業務員詢問過泰國簽證組,確定依東協互惠條款持印尼護照可免簽證入境一個月。業務員自認幫阿寶省了簽證費,已善盡旅客出境之注意,未料,出境當天阿寶貝海關告知因沒辦重入國許可,出境後除非在我國駐外單位重辦簽證,否則將無法再入境,阿寶不想流落泰國,只好放棄旅遊打到回府,後續跟旅行社要求賠償。

Q1:什麼是重入國許可規定?

A1:依據移民署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作業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重入國許可分為單次及多次使用二種,其效期,不得逾外僑居留證之效期。申請外僑居留證,可同時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但外籍看戶供、幫傭等、持外國護照來台升學之僑生應申請單次重入國許可。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再入國,不需申請重入國許可。

Q2:本案中旅客沒有辦重入國許可,旅行社的賠償責任?

A2:固然阿寶為交換學生,本身對我國外籍人士入境的規定應有相當的注意,但其畢竟是參加全包式的團體旅遊,出國旅遊的手續全部交由旅行社承包。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乙方即應負責為甲方申辦護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簽證,並代訂妥機位及旅館。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七日前,或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甲方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旅館及其它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旅行社是專業商,負有位旅客檢查證照、辦理出入國境所需手續的義務。雖旅行社無法代辦重出國許可,但仍必須提醒旅客,未盡告知義務致旅客受有損害時,旅客可請求因此所受損害之賠償。

本文出自:旅遊糾紛(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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