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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旅行社承辦胖胖食品公司5月13日出發的「曼谷5日考察團」,每人團費13900元,形成中有兩天是安排到胖胖食品的泰國合作廠進行觀摩考察。

接洽過程中,泰國的示威事件愈演愈烈,乙旅行社擔心團體會滯留曼谷,積極與胖胖食品聯絡窗口郭先生協調是否改期出發,但胖胖食品考量到生產線排班問題,堅持依原訂日期成行。

不料出發前一天下午,泰國合作廠負責人通知曼谷工廠發生工安意外,無法接待胖胖食品人員進行觀摩。胖胖食品林老闆立刻決定取消行程,並要求郭先生通知旅行社。然而,當乙旅行社業務員得知取消團體一事時,卻表示:「線再都已經下午六點,所有團體作業都完成了,根本來不及取消,而且距離班機起飛也不到24小時,只能視為旅客出發當天解約,恐怕沒辦法退還團費。」

Q1:旅客於出發前一天下午通知取消行程,旅行社應如何計算違約金?

A1: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7條第1項「甲方(即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即旅行社)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必須注意的是,依民法規定,除當事人間有特別約定,期間之計算以日曆天為主,因此,本案中郭先生雖然是在出發前一天下午6點,距離班機起飛不到24小時的時間,才通知業務員取消行程,但仍屬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所訂「旅遊開始前一日」的範圍,乙旅行社不得以胖胖食品公司出發當天解約沒收全額團體費為違約金,僅得依契約第27條第1項第4款,收取團費50%為違約金:或依同條第3項規定,提供相關單據證明所噢損害超過第一項標準(即團費50%),就實際損害向旅客請求賠償。

Q2:遇不可抗力事件,團體無法依預定時間返台,滯留期間的食宿交通費用,應由誰負擔?

A2: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31條第1項「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由覽項目等履行時,未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原訂費用時不得向甲方收取。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份退還甲方。」

故本案中,若團體如期出發,行程結束後卻因泰國示威失控無法如期返台,此時旅行社依法須負擔團體滯留於泰國期間必要的食宿交通費用,逤旅遊地是歐美國家時,對旅行社而言更是沉重的負擔。因此建議旅行業者,遇颱風或暴動等不可抗力狀況時,應審慎考量團體滯留於旅遊地的風險,再決定是否成行。

本文出自:旅遊糾紛(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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